东莞政策性安置入户政策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我市:
(一)原我市户籍居民,因结婚将户口迁出市外,现已离异并在我市居住、生活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回我市原户籍地;
(二)经我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同意调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经、省、市安置我市的人员,可申请入户我市;
(三)被市委、市政府或市综治委评为“东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的非我市户籍人员,可申请入户我市。
1.1回原籍
序号 | 材料 | 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1 | 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 投靠父母或子女入户的提供,验原件。 | 1 | 0 |
2 | 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 投靠父母或子女入户的提供,验原件。 | 1 | 0 |
3 |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 | 迁入本人或子女、父母房产的提供,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房产权证编号),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 1 | 0 |
4 |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 | 1 | 0 |
5 |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 | 1 | 0 |
6 | 亲子关系材料 | 迁入子女、父母房产或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 1 | 0 |
7 | 抚养权归属材料 | 未成年子女随迁且父母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 1 | 0 |
8 | 子女户口迁移声明书 | 父母离婚后小孩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并经父母双方签名同意;或提供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 | 1 | 0 |
9 | 非婚生育说明 | 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属非婚生育(含单亲)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 | 1 | 0 |
10 | 户主居民身份证 | 入户家庭户且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提供,并注明“本人已征得户主同意入户,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签名,验原件 | 1 | 0 |
1.2经、省、市安置我市的
序号 | 材料 | 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1 | 、省、市安置文件 | 验原件。 | 1 | 0 |
2 |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 | 迁入本人或配偶、子女房产的提供,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房产权证编号),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 1 | 0 |
3 | 亲子关系材料 | 迁入子女房产的提供,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 1 | 0 |
4 |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本人及配偶、子女无自有房产需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迁入工作所在地镇街(园区)新型社区集体户),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收原件。 | 1 | 0 |
1.3宗教教职人员入户
序号 | 材料 | 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1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函 | 验原件。 | 1 | 0 |
2 |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 | 迁入本人或配偶、子女房产的提供,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房产权证编号),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 1 | 0 |
3 | 亲子关系材料 | 迁入子女房产的提供,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 1 | 0 |
4 |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本人及配偶、子女无自有房产需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迁入工作所在地镇街(园区)新型社区集体户),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收原件。 | 1 | 0 |
1.4见义勇为好市民入户
序号 | 材料 | 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1 | 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证书 | 验原件。 | 1 | 0 |
2 | 配偶居民身份证 | 配偶随迁的提供,验原件。 | 1 | 0 |
3 | 配偶居民户口簿 | 配偶随迁的提供,验原件。 | 1 | 0 |
4 |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 | 1 | 0 |
5 |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 | 1 | 0 |
6 | 抚养权归属材料 | 未成年子女随迁且父母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 1 | 0 |
7 | 子女户口迁移声明书 | 父母离婚后小孩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并经父母双方签名同意;或提供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 | 1 | 0 |
8 | 非婚生育说明 | 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属非婚生育(含单亲)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 | 1 | 0 |
9 |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 | 迁入本人或配偶、子女房产的提供,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房产权证编号),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 1 | 0 |
10 | 亲子关系材料 | 迁入子女房产的或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提供,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 1 | 0 |
11 |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本人及配偶、子女无自有房产需入户集体户的提供(根据本人意愿迁入见义勇为发生地或工作单位所在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收原件。 | 1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