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使用价值财产租用,承租方能够依据租用的详细情况开展简单化财务会计解决。我司早已逐渐实行了新租赁准则,做为承租方,假如想把有关财产开展转租赁,是不是仍能够可用简单化财务会计解决?
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有关承租方财务会计解决要求,针对低使用价值财产租用,承租方可依据每一项租用的详细情况做出简单化财务会计解决挑选。低使用价值财产另外还应考虑本规则第十条的要求,即仅有承租方可以从独立应用该低使用价值财产或将其与承租方便于得到的别的資源一起应用中盈利,且此项财产与别的租用财产沒有高宽比依靠或高宽比关联方交易时,才可以对该财产租用挑选开展简单化财务会计解决。
假如承租方早已或是预估要把有关财产开展转租赁,则不可以将原租用依照低使用价值财产租用开展简单化财务会计解决。
因而,公司做为承租方预估要把有关财产开展转租赁,不可以将原租用依照低使用价值财产租用开展简单化财务会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