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合同书承诺使用年限为40年,会计解决上做为无形资产摊销结转。那麼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摊销费期限如何确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要求,做为项目投资或是转让的无形资产摊销,相关法律法规或是合同书承诺了使用年限的,能够依照要求或是承诺的使用年限分期付款摊销费。
因而,贵公司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证,理应按40年限期摊销费。
土地使用权证的财务会计解决
公司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一般 应确定为无形资产摊销。土地使用权证用以自主开发设计修建工业厂房等地面上房屋建筑时,土地使用权证与地面上房屋建筑各自开展摊销费和获取折旧费。
但下述状况以外:
1.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证用以修建对外开放售卖的房子房屋建筑,有关的土地使用权证理应记入所修建的房子房屋建筑成本费。
2.公司购入房子房屋建筑所付款的合同款理应依照有效的方式在地面上房屋建筑与土地使用权证中间开展分派;无法有效分派的,理应所有做为固资解决。
公司更改土地使用权证的主要用途,终止自购土地使用权证用以获得房租或资本利得时,应将其帐面价值变为投资型房地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