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信贷公司,年底审查企业应收款项时,发觉一笔应收帐款已贷款逾期五年,针对该笔未取回的应收帐款,是否可以使变为坏账处理?
答:依据国税总局有关公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示(国税总局公示2011年第25号)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收款及预付款项坏账应根据下列有关直接证据原材料确定:
(一)有关事宜合同书、协议书或表明;
(二)归属于借款人破产重整的,需有人民检察院的倒闭、清算公告;
(三)归属于起诉案子的,应出示人民检察院的判决或裁决书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或是被人民法院判决终(中)止实行的裁判文书;
(四)归属于借款人停止营业的,需有工商局销户、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实;
(五)归属于借款人身亡、下落不明的,需有*门等相关部门对借款人本人的身亡、下落不明证实;
(六)归属于股权回购的,需有股权回购协议书以及借款人资产重组盈利缴税说明;
(七)归属于洪涝灾害、战事等不可抗拒而没法取回的,需有借款人遭灾说明及其舍弃债务声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贷款逾期三年之上的应收款项在财务会计上已做为损害解决的,能够做为坏账,但应表明状况,并出示重点汇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贷款逾期一年之上,每笔金额不超过五万或是不超过公司本年度收入总额万分*的应收款项,财务会计上早已做为损害解决的,能够做为坏账,但应表明状况,并出示重点汇报。
综上所述,假如你企业的该笔应收帐款在财务会计上已做为损害解决的,则能够做为坏账,但应表明状况,并出示重点汇报。
未取回的应收帐款,可做下列会计账务处理:
计提坏账
借:个人信用资产减值损害
贷:坏账准备
销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