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因工伤事故伤残可获得相对的一次性残废补助费,获得的一次性残废补助费,是不是*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2]40号)要求:
一、对工伤事故员工以及直系亲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要求获得的工伤险工资*,免税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告*一条所指的工伤险工资*,包含工伤事故员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要求获得的一次性残废补助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事故诊疗补助费、一次性残废学生就业补助费、工伤事故诊疗工资*、住院治疗膳食补助金、异地就诊交通出行住宿费用、工伤事故康复治疗花费、辅助器具花费、日常生活陪护费等,及其员工因工身亡,其直系亲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要求获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奉家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一次性残废补助费,可做下列会计账务处理:
差别补贴来源于,一般来说一次性残废补助费由个人社保出;一次性工伤事故诊疗补助费,一次性残废学生就业补助费由企业出。依据需记提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和来源于作以下会计分录:
(一)由个人社保出:
接到时:
借: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付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现金或存款
(二)由公司出:
记提时:
借:产品成本、营业费用、期间费用 (入员工相匹配的有关花费),
贷:适应工资薪金
付款时:
借:适应工资薪金
贷:存款或库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