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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兼营行为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经济师学习网

更新时间:2020-10-06 浏览:1696
核心提示:一般纳税人的兼营行为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在属于增值税征

一般纳税人的兼营行为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t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相关规定】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与旧的相比,现行条例及细则变化如下;一是对核算方式表述更精准,将“单独核算”改为“分别核算”二是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行为的,取消“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并由*税务局确定”的规定,改为不分别核算时,由主管*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定销售额,避免重复征税,维护税法*威;三是删除原细则第十条“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合并到第七条,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四是细则对不得抵扣进项税计算进行了完善。五是兼营行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体标准降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增值税管理能力,已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降低到应税收入额工业50万元和商业80万元以内。
 

问题:商贸企业除做购销业务以外,利用自有车辆为其他企业做配送业务,收取的配送费,应该开具什么发票呢?是否应该按运输业缴纳营业税,是否可以申请让税局代开运输业发票?
 

解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商贸企业除做购销业务以外,利用自有车辆为其他企业做配送业务,收取配送费,属于兼营运输业,应向接受运输劳务方开具运输发票(自开或代开)。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兼营的配送业务是持续的、经常性的经营业务,建议应向工商机关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经营范围增加的变更,依法取得自开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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