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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的红字发票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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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9-28 浏览:2738
核心提示:建筑业的红字发票应该怎么处理?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红字记帐联记帐,兰字发票联、抵扣联装订在红字发票联、抵联后面。一般

建筑业的红字发票应该怎么处理?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红字记帐联记帐,兰字发票联、抵扣联装订在红字发票联、抵联后面。
 

一般业务主要有两种情况要开红字发票:
 

1、开错了发票,当时没发现,过了当月才发现,要开红字发票;
 

2、退货,无底有没跨月都要开红字发票,金额退货的按原来金额开红字发票,部分退货的只开退货部分金额的红字发票。
 

3、红字发票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红字)
 

4、开具正确的发票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当月的税额为零,因为该销项税之前月份已申报。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发票还要到工程所在地开具,并预缴税款。
 

相关的一些管理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一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否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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