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软件开发一般怎样开展会计账务处理?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1〕100号)*一条第(三)款要求,经营者委托开发设计软件项目,版权归属于委托方的征缴所得税,版权归属于受托人或归属于彼此一同有着的不征缴所得税;对历经*文化部申请注册备案,经营者在市场销售时一并出让版权、使用权的,不征缴所得税.
信息科技服务项目.
信息科技服务项目,就是指利用软件、网络通信等技术性对信息内容开展生产制造、搜集、解决、生产加工、储存、运送、查找和运用,并出示数据服务的业务流程主题活动.包含软件技术服务、电路原理及检测服务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服务项目和工作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技术服务,就是指出示开发软件服务项目、手机软件服务咨询、系统运维服务项目、自动化测试服务项目的业务流程个人行为.
依据上述要求,贵司委托软件开发,假如所开发设计软件著作归属于贵司的,贵司应按市场销售软件项目交纳所得税,征收率为17%;假如所开发设计软件著作、使用权归受托人的,贵司应按出示软件技术服务交纳所得税,征收率6%.
软件开发不出让版权.
软件开发科学研究环节的开支应花费化,设计阶段的开支符合要求的应递延所得税:
借:研发费用--花费化
研发费用--递延所得税
贷:存款、适应工资薪金等
软件开发做到预订应用情况:
借:无形资产摊销--手机软件
期间费用
贷:研发费用--花费化
研发费用--递延所得税
向委托方销售软件:
借: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主要经营的业务收益(别的经营收入)
应交税金--销项税(销项税)
手机软件摊销费:
借:主要经营的业务成本费(别的业务流程成本费)
贷:累计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