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承租方融资租赁设备发票该怎么入账?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
对于承租方融资租赁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其入账可以参考这个案例:
2015年,A公司向B公司租入办公设备一台,租期为3年。设备原价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开始日(2011年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一次性预付租金150000元,*一年年末支付租金150000元,第二年年末支付租金200000元,第三年年末支付租金250000元。租赁期届满后B公司收回设备,三年的租金总额为750000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2015年:
借:长期待摊费用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2015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25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100000
银行存款150000
2016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25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50000
银行存款200000
2017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250000
贷:银行存款2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