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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撤销注册相关规定解析

一级建造师学习网

更新时间:2020-09-14 浏览:2973
核心提示:1 撤销注册条件:有下列情形之*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一)注册机关工作人

1 撤销注册条件:
 

有下列情形*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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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责任: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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