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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物权知识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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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1-04 浏览:179
核心提示: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物权考点整理物权一、物权的种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物权考点整理
    物权
    一、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受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1.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三)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地役权的设立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
    3.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3.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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