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记账小陷阱有哪些?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1. 以“预收账款”的形式销售货物。在交付产品(商品)时未能按时转移销售收入,造成长期未入账,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践中,正确的做法是将预收货款从采购单位、“银行存款”等项目中借记,并贷记本科项目;当销售实现时,已实现的收入贷记到本科项目,贷记到“主营业务收入”项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应当相应处理。预收款情况不多,也可以直接将预收的款项记入“预收款”科目。
2. 转移原材料和磨掉的帐户(企业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通过协议而不是相互抵消货币资本流动在产品购买和销售),不记录“其他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销项税额”,不记录。
3.非价格收入不计入销售税额,也不计入销项税额。如:收取承诺违约金,多数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销财务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非货币性支出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凡超出价款的费用,不论纳税人采用何种会计制度,均应计入应纳税额。
4. 返利销售。返利销售是厂商占领市场,对工厂经营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个是业务的销售一定数量的制造商的产品和支付时间,制造商根据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企业收到这些现金后,实物、现金既不计入收入也不计价,而是不用于“进项税额转移”,形成表外业务。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以原材料、成品等长期投资,赠送产品(商品)或作为样品进行销售的,不视同销售收入,不记销项税额。
6. 在建工程的原材料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调出。按照会计准则,建筑工程原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工程建设的成本,同时将进项税额转入工程建设。
7. 公司与股东的混合资产。在实践中,大量的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合使用,如利用股东个人账户作为公司的收付,以及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的相互交易。公司财产发生混乱的,可以隐匿、转让或者由股东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