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能够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吗?
饮食业能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可是经营者购入的餐饮经营的进项税不可从销项税中抵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税务总局〔知2016〕36号):配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述新项目的进项税不可从销项税中抵税:
(一)用以简易计税方式记税新项目、增值税免税新项目、集体福利或是消费的购入货品、生产加工维修机电维修劳务公司、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和房产.在其中涉及到的固资、无形资产摊销、房产,只指专用型于所述新项目的固资、无形资产摊销(不包括别的利益道性无形资产摊销)、房产.
经营者的人际交往交际消費归属于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入货回物,及其有关的生产加工维修机电维修劳务公司和道路运输服务项目.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商品、库存商品所损耗的购入货品(不包括固资)、生产加工维修机电维修劳务公司和道路运输服务项目.
(四)非正常损失的房产,及其该房产所损耗的购入货品、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房产在建项目所损耗的购入货品、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经营者新创建、改造、改建、整修、装饰设计房产,均归属于房产在建项目.
(六)购入的游客物流运输、贷款业务、餐饮经营、住户日常服务和游戏娱乐服务项目.
(七)*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要求的别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