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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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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12-24 浏览:167
核心提示:合同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有相应的措施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做好合同的备案管理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
合同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须有相应的措施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做好合同的备案管理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在,小编就整理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以及相关信息。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法律意识薄弱,对履行合同备案程序缺乏自觉性。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后,不主动办理合同备案的比例数量比较大,回避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合同条款填写不认真,内容不准确详尽,不完备,语言表达不严谨,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的范围内。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建筑市场不规范管理,造成实施合同不合理。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隐患。
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合同管理制度不建全。企业只顾到市场承揽业务,却不注重合同签订的是或草率签订,结果在遇上纠纷时没有协商调解的依据,虽然对合同签订重视但合同签订后就束之高阁,而仅仅把它看做是一个过程,有一些单位不设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具体的操作程序,不能对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还有企业缺乏一套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变革、中止、解除及合同的监管全过程未能实现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
施工合同备案工作中的不足
(1)法律意识淡薄,不能积极自主的进行合同备案工作。承包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常常不会主动进行合同备案工作,以逃脱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承包商的法律意识、合同意识往往很差,签订合同前也没有对其中的各个条款进行深入的解读,合同条款很不严谨,内容也不够全面,也没有明确违约责任、违约条件的具体责任人,最终便会出现合同纠纷。所以,签订合同时,承包商*须深入检查合同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尽可能的减少纠纷。要树立很高的合同法律意义,以避免纠纷、问题的出现。
(2)建筑市场不规范管理,造成实施合同不合理。就目前来说,建筑行业的竞争是异常激烈的,为了使自己更稳的立足于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许多施工单位采用恶意、非正当的竞争手段,同时,由于建筑施工领域的利润收益十分可观,所以大量的建筑施工单位在市场上显现,但是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数量、规模与施工单位不匹配,简单来说就是供大于求,这样以来就使得业主的主导优势非常明显,他们对工程建设单位提出了较高甚至是苛刻的要求,因此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商因此承担了较高的风险,而为了能够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商不得不委曲求全,但是承包商在施工时候就会想方设法减少成本投入,例如采购劣质施工材料,在施工的时候偷工减料,更为严重的是,建筑承包商故意采取低价竞标的方式去获取建筑项目的承包权。但在中标后又会压低价格后以不合法的方式转包给资质较差的小施工队伍。这种小施工队一般不会严格控制和监督工程的施工,最终使得施工进度以及工程整体质量非常没有。
(3)合同管理观念很差,相关管理制度也不完善。企业一般都将重点放在业务承包上,忽视了合同签订工作,这便会使得纠纷产生后没有有效的协商依据。一旦完成合同的签订,就将合同放在一边,将其当作一个简单的过程,一些企业也没有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未建立高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和规范的操作步骤,未对合同的贯彻落实展开严格的监督。一些企业甚至未设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审核、签订、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等都不符合规范,最终无法*施工的顺利进行。
(4)合同条款的规范性亟需提升。一些建设项目的合同签订工作中,为避免问题的发生,不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而使用自己制定的、规范性较差的文本来*约。这种合同文件的主要特征就是转移重点、转嫁工程风险。许多企业还会使用口头委托以及*府命令的方法来安排工作,工程竣工后才去补签合同,这便使合同失去了其应有的约束作用。(5)在落实工程建设合同时,未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工作。建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工作后,发包人未*一时间办理竣工结算文件。还有一些业主早已经使用了工程许多年,但却找出种种借口拒交工程款,最终导致建筑市场产生拖欠工程款的严重问题。一些拖欠未及时的诉诸法律,待上诉时早已超出了规定期限,最终便不能收回损失。履约期间,一些要发出一些必需的书函也就是签证,这能*履约的顺利性,但大家常常会忽视这一点,一旦出现了纠纷,也常常会因为签证不完备而败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中的常见问题
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不明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在实际操作中, 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常由银行出具证明, 证明其帐户在某时间点上有多少金额, 但看不出资金的来源、存在时间及使用限制, 因此有的业主提前注入一笔资金, 以使工程达到可以招标或开工的条件;还有一些由上级拨款, 在指定时间内*须开始使用该笔资金、过期未用则收回拨款的工程, 有关部门协同业主出具自筹部分的虚假资金证明, 以达到按时开工的目的。
拟定的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不一致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的编制均是经过多次修改后不断完善的, 因此可能会出现表述前后不一致、约定不清晰、表达含糊的地方,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就*须将其修正过来。还有一些是招标时不甚明确的或遗漏的部分, 则在施工合同予以明确、补充和细化。但也有故意调整有关条款, 趁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如以下几种做法:
随意改变工程规模
在主合同中工程范围、规模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表述签订, 但在补充协议中, 则对工程范围进行增减, 如将附属或配套工程纳入工程范围, 或以设计变更的名义改变工程范围。也有某些工程招标时较仓促或因其它原因, 使得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是建筑工程和一般装饰部分, 但合同中工程规模却是包括了建筑、装饰、安装等全部工程。
改变工期、质量承诺
在工期、质量等招标文件中首先有一个业主的期望值, 投标时投标人为了提升中标的几率就作出高于业主期望的承诺, 但在施工合同中却按招标文件中的表述来签订。如某工程招标文件中对工程质量、文明施工要求为合格, 投标人投标在投标书中承诺工程质量达到省优良样板工程、文明施工达到省双优工地, 但在合同中对质量、文明施工的约定均为合格, 又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如经承包人努力,本工程获省优良样板工地或省双优工地, 则发包方另行支付工程总造价的 2%作奖励等不合理内容。在合同备案工作中, 也曾发现中标通知书中出现上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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