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应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欠条和借条的诉讼区别有哪些?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小李和王庭关系很好,王庭紧急向小李借了3万元,王庭打了一个欠条给小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那么两年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小李将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庭还款,这很容易被视为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根本原因是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已经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两年后再去主张,就丧失了时效期。
如果王庭向小李出具借据,且未就贷款期限达成一致,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贷款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是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贷款,贷款人可敦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贷款。两年后,贷款人小李将要求借款人王庭还款,诉讼时效从提出索赔时开始。此时小李将起诉王庭,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因此,虽虽一字之差,但差异重大,结果完全相反。
借款应写“借条”不是“欠条”
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凭*,但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书面凭*,用以证明双方已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根据以前的经济往来进行结算的结算依据,这实际上是解决双方过去的经济交流,它只代表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