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大会根据,依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大会《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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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领导干部财务会计组织、财务人员和别的工作人员实行此方法,确保会计账簿合理合法、真正、精确、详细,确保财务人员的权力不会受到侵害。所有人不可对财务人员威胁恐吓。
对认真落实此方法,恪尽职守,作出丰硕成果的财务人员,给与精神实质的或是化学物质的奖赏。? 第三章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各企业的财务会计组织、财务人员对本企业推行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 财务会计组织、财务人员对不真正、不合理合法的会计原始凭*,未予审理;对记述不精确、不详细的会计原始凭*,给予退还,规定更改、填补。
第十八条 财务会计组织、财务人员发觉帐本纪录与商品、账款不符合的情况下,理应依照相关要求开展解决;没有权利自行解决的,理应马上向本企业领导人员汇报,要求查清缘故,做出解决。
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组织、财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收入支出,未予申请办理。
财务会计组织、财务人员觉得是违反规定的收入支出,理应劝阻和改正;劝阻和改正失效的,理应向企业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书面形式建议,规定解决。企业领导人员理应自收到书面形式建议生效日十日内做出书面形式决策,并对决策负责任。
财务会计组织、财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收入支出,未予劝阻和改正,又不向企业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书面形式建议的,也理应负责任。
对比较严重违反规定危害我国和广大群众权益的收入支出,财务会计组织、财务人员理应向负责人企业或是财政局、财务审计、税务局汇报,收到汇报的行政机关理应承担解决。
第二十条 各企业务必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接纳财政局、财务审计、税务局的监管,属实出示会计记账凭*、财务会计帐本、财务会计报表和别的会计账簿及其相关状况,不可回绝、藏匿、虚报。
第四章 财务会计组织和财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 ……财务出纳工作人员不可兼任核查、财务会计档案存放和收益、花费、债务帐目地备案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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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财务人员违背此方法第二章有关财务核算的要求,情节恶劣的,给与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财务人员和别的工作人员仿冒、伪造、有意摧毁会计记账凭*、财务会计帐本、财务会计报表和别的会计账簿的,或是运用虚报的会计记账凭*、财务会计帐本、财务会计报表和别的会计账簿逃税或是危害*主权、广大群众权益的,由财政局、财务审计、税务局或是别的相关主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的岗位职责承担解决,追责;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对不真正、不合理合法的会计原始凭*给予审理,或是对违反规定的收入支出不向企业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书面形式建议,或是对比较严重违反规定危害我国和广大群众权益的收入支出不向负责人企业或是财政局、财务审计、税务局汇报,情节恶劣的,给与行政处分;给公与私资产导致巨大损失,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收到财务人员依照此方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要求明确提出的书面形式建议,对违反规定的收入支出决策给予申请办理或是无书面通知贷款逾期不做出处分决定,导致严重危害的,给与行政处分;给公与私资产导致巨大损失,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第二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和别的工作人员对按照此方法做好本职工作的财务人员开展威胁恐吓的,给与行政处分;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