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清算凭据上的签名,应是该企业的财务章或是公司章加其法人代表或是其受权的委托人的签字或是盖公章。
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清算,给企业或本人的收、支付通告和汇兑对账单,应盖上该金融机构的转讫章;金融机构给企业或本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对账单和向付款方传出的承付通告,应盖上该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公司章。
清算凭据上的记述事宜,务必合乎本方法的要求。清算凭据上能够记述本方法要求之外的别的记述事宜,除我国和中央人民银行另有要求外,该记述事宜不具备电子支付的法律效力。
依照本方法的要求务必在清算凭据上记述打款方、付款方和收款方账户的,账户与户名务必一致。
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清算向外传出的清算凭据,务必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接到的清算凭据,务必立即将账款付款给清算凭据上记述的收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