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出纳工作中的基本准则关键指內部制约标准也就是说钱账主抓标准。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要求:“财务会计组织內部理应创建稽核制度。财务出纳工作人员不可兼任核查、财务会计档案存放和收益、花费、债务账务的备案工作中。”钱账主抓标准就是指但凡涉及到账款和财产收付款、清算及备案的一切一项工作中,务必由两个人或两个人之上职责分工申请办理,以具有互相牵制功效。比如,现钱和金融机构储蓄的付款,应由财务主管工作人员或其受权的委托人审批、准许,财务出纳工作人员支付,记帐工作人员记帐;发工资,应由工资计算人员构成工资条,财务出纳工作人员向金融机构获取现钱和派发薪水,记帐工作人员记帐。推行钱账主抓,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提升财务人员互相牵制、互相监管、互相核查,提升 财务核算品质,避免 工作中出现偏差的原因和营私舞弊等个人行为。
《会计法》专业要求出纳不可兼任核查、财务会计档案存放和收益、花费、债务账务的备案工作中,是因为出纳是各企业主要从事流动资产收付款业务流程的财务人员,依据复式记账标准,每产生一笔流动资产收付款业务流程,必定造成收益、花费或债务、负债等帐本纪录的转变,也就是说每产生一笔流动资产收付款业务流程*须备案收益、花费或债务、负债等相关帐本,假如把这种账簿登记工作中都由出纳申请办理,会给受贿徇私舞弊个人行为以机会。一样大道理,假如核查、內部档案存放工作中也由出纳经济管理,也无法避免 运用抽换票据、修改纪录等方式开展徇私舞弊的个人行为。自然,出纳并不是彻底不可以记帐,要是所记的账并不是收益、花费、债务、负债层面的账务,是能够担负一部分记帐工作中的。总而言之,钱账主抓标准是出纳工作的一项重标准,各企业都应不断完善这一规章制度,避免 营私舞弊个人行为的产生,维护保养我国和企业资产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