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央人民银行1992年12月施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各金融机构的实际要求,透支卡的应用具备下列基础要求:
(1)发卡银行针对承诺店铺拒不接受透支卡逃避责任。
(2)透支卡若遗失或失窃,应该马上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报失,在报失起效前被不法应用的账款仍由自己承担。
(3)透支卡只仅限于合理合法用户自己应用,不可出让或借于。用户对凭透支卡而产生的支付需承担彻底义务。
(4)信用卡消费有一定限期,合理满期如需再次应用应申请办理拆换崭新的信用卡办理手续。
(5)银行的信用卡备付金依照中央人民银行制订的活期储蓄年利率计付贷款利息。
(6)透支卡容许小额贷款真诚透现,透现信用额度企业卡为5000元,本人普卡为一千元。透支利息自金融机构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测算,超出15日按日息百分之零点十测算,超出30日或透现超出要求额度的,按日息百分之零点二十测算。透现计算利息不按段,按最终限期或**透现额的**年利率级别计算利息。
各金融机构针对其发售的透支卡都是有自身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