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要求,银行本票一律无记名,容许背书转让。银行本票的持有者出让本票,应在本票反面“做作业”栏中做作业,盖上本企业预埋金融机构印章,标明做作业日期,在“被背书人”栏中填好受票公司名称,以后将银行本票立即交到被做作业企业,另外向被做作业企业交检相关有效证件,便于被做作业企业检查。被做作业企业对私收的银行本票应用心开展核查,其核查內容与收付款企业核查內容同样。依照要求,银行本票的做作业务必持续,换句话说银行本票上的随意一个被背书人便是略逊一筹的背书人,并接连不断。假如本票的签发人在本票的正脸注有“禁止出让”字佯,则该本票不可背书转让;背书人还可以在做作业时标明“禁止出让”,以严禁本票背书转让后再出让。
假如收付款企业私收银行本票以后,不提前准备马上到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进帐办理手续,只是提前准备背书转让,用于付款账款或清偿债务,则应在获得银行本票时定编收款凭*,其会计分录为:
借:别的流动资产——银行本票
贷:商品销售收益(或产品销售收益等)
应交税费——销项税(销项税额款)
收付款企业将私收的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别的企业时,应依据相关会计原始凭*定编收款凭*。假如用私收的银行本票选购物资供应,则按税票信用卡账单等会计原始凭*定编收款凭*,其会计分录为:
借:物资采购(或产品购置等)
应交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贷:别的流动资产——银行本票
假如用私收的银行本票清偿债务,则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款
贷:别的流动资产——银行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