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已审签的普通支票和现金支票,如因丢失、失窃等缘故而缺失的,应该马上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报失。
(l)出票人将早已审签內容完备的能够立即转出现钱的银行汇票丢失或失窃等,理应出示公函或相关证实,填好二联报失申请报告(可以用进账单替代),盖上预埋金融机构的签字款式和印章,向开户行申请办理挂失止付。金融机构查清该银行汇票确未付款,经扣除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审理报失,在报失人帐户选用记号笔标明银行汇票号及报失的日期。
(2)收款方将私收的能够立即转出现钱的银行汇票丢失或失窃等,也理应出示公函或相关证实,填好二联挂失止付申请报告,经付款方签名证实后,到收款方开户行申请办理挂失止付。别的相关办理手续跟上面一样。另外,根据《票据法》第15条第三款要求:“失票人理应在通告挂失止付后3月内,还可以在单据缺失后,依规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或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即能够背书转让的单据的待票人到单据失窃、丢失或损毁时,须以书面通知向单据付款地(即支付地)的农村基层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办理。在失票人向人民检察院递交的申请报告上,应注明单据类型、票上额度、出票人、付款方、背书人等单据具体内容,并表明单据缺失的情况,另外明确提出相关直接证据,以证实自身确属缺失的单据的持票人,有权利提交申请。
依照要求,早已审签的转账支票丢失或失窃等,因为这类银行汇票能够立即待票购买商品,金融机构不审理报失,因此 ,失票人不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挂失止付。但能够要求收款方以及开户行帮助预防。假如缺失的银行汇票超出有效期限或是报失以前早已由支付金融机构付款票款的,从而所导致的一切损害,均应由失票人自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