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夫妻投靠入户办理材料清单
办理条件:
被投靠一方属本市、县户口,其配偶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户口迁移与被投靠一方合成一户。
所需材料:
必要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配偶居民身份证
4、配偶居民户口簿
注:属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其父母户口簿。
5、结婚证
非必要材料:
6、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7、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材料
注: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
8、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材料
注:户口不在学校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在校成年子女,且在校期间其父母户口要迁移到其他地区现随父母将户口一同迁移的提供。
9、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内无自有房产方可投靠入户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收原件。(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在市内有自有房产且被投靠方属集体户的,可直接迁入自有房产立户,入户地不受镇街区域限制)。
10、户主居民身份证
注: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提供:1.入户家庭户且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2.原我市户籍居民因服兵役、出国(境)注销户口,其配偶经其父母所在家庭户内的户主同意后,投靠原我市户籍居民的父母入户的。须注明“本人已征得户主同意入户,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签名,验原件。
11、军官证
注:原我市户籍居民因服兵役、出国(境)注销户口,其配偶经其父母所在家庭户内的户主同意后,投靠原我市户籍居民的父母入户的提供。
12、配偶的父母居民户口簿
注:原我市户籍居民因服兵役、出国(境)注销户口,其配偶经其父母所在家庭户内的户主同意后,投靠原我市户籍居民的父母入户的提供。
13、抚养权归属材料
注:未成年子女随迁且父母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
14、不动产权证
注:或房产证,或提供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由公安机关通过共享信息获取;被投靠方属集体户,但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子女在市内有自有房产的提供。
15、父母同意迁移的公证书
注:或提供父母双方同意律师见证书;父母离婚后小孩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且父母双方无法到现场签名同意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