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进项税分期抵扣该怎么入账?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按其进项税额实际取得的时点抵扣)。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是营改增后房地产进项税分期抵扣,则可以这样做账: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贷:银行存款等
第二年(第13个月)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