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发生退货的增值税该怎么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那么,对于营改增后发生退货的情况,主要是增值税的处理。
当月退货,且未开票,这个简单,退回货入库就是了,因未开票,税务上不必处理。
当月开票,当月退货,票未认证,这个也容易,把票收回作废,税务上也不必处理。
当月开票,次月退货,且票认证,这个要对方去其税务局开一张退货证明,这样销售方开出的票不能作废,只能开负数发票。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