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异地经营怎么开发票?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由于发票管理办法一般规定是在企业所在地开票,所以,对于异地开票,除非有总局文件进行规定允许,否则不得异地开票。
接下来,先说小规模纳税人,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可以持外管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异地税务局报验后,领票自开或者到税局代开普通发票(这里注意,是普通发票)。
同时,依据*税务总局14、16、17号公告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从事建筑劳务、不动产转让、不动产租赁的,可以到异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建筑劳务、不动产租赁向异地国税机关代开专票,不动产转让向异地地税机关代开专票。
再次,对于一般纳税人,只能在异地代开普通发票,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要开专票,需回企业所在地。
总结:无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都可以持外管证在异地代开普票,但是只有在异地从事建筑劳务、不动产转让、不动产租赁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小规纳税人,低于三万免税,但是,如果要代开专票,则需要按适用征收率缴税。
营改增后建筑业在外地施工发票如何开
营改增后,建筑业在外地施工,发票开增值税发票即可。
营改增后,由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须符合“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四流合一的关键要件,**不能索取发票抬头是“某某项目部”名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发票开具的原则: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合同相匹配,是合同流与票流相统一的重要体现,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合同不相匹配,则要么是不符合发票开具要求的合规发票;要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是假的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后,为了更好的管理发票开具,*须在所有的合同中都*须增加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主要约定以下内容:
发票开具的内型: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开具方开具假票或虚开发票承担的责任。
营改增后发生退货的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那么,对于营改增后发生退货的情况,主要是增值税的处理。
当月退货,且未开票,这个简单,退回货入库就是了,因未开票,税务上不必处理。
当月开票,当月退货,票未认证,这个也容易,把票收回作废,税务上也不必处理。
当月开票,次月退货,且票认证,这个要对方去其税务局开一张退货证明,这样销售方开出的票不能作废,只能开负数发票。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营改增后房地产进项税分期抵扣该如何入账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按其进项税额实际取得的时点抵扣)。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是营改增后房地产进项税分期抵扣,则可以这样做账: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贷:银行存款等
第二年(第13个月)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