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不属于营改增的征税范围?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条第二款规定:
1.根据*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营改增范围及税率
1、范围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2、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有以下几种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