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包模式营改增后涉税的相关问题?
关于总分包模式,想必在建安行业的朋友们都应当比较熟悉。实务中,合同的签订一般是总承包方与建设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在营业税条件下,一般开票缴税的流程是由分包方先开票给总包方,然后总包方按照与建设方的合同约定,按合同总价开具发票,在营业税申报时按照“差额征税”的原则进行计缴,总结起来就是“先分后总、见票抵扣、差额申报、全额开票”。
营改增后,根据36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据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计征。(36号文针对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规定,几乎是平移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配套细则还未出台,小编的疑问在于:在营业税条件下,由于总分包方的税率是一致的(均为3%),且营业税不涉及进销项抵扣问题,差额征税下并不涉及双方税负差异。假设在营改增后,仍然参照营业税时,总包方全额开票的模式,总分包模式下,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四种分包组合形式,且其总包方的税负水平会因此而不同。
咱不妨举个例子看看总包方全额开票税收效果:如果建设方与总包方签订100万元的总包合同,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40万元的分包合同(假设不存在其他成本进项抵扣问题,以上均为含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