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生退款怎么开发票?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问:工程发生退款如何开票?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对使用税控装置填开发票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收款方),在向消费者(以下简称“付款方”)办理退还款项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暂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收款方凡能收回原已开具发票的,应将收回的原已开具的发票按作废发票处理。对于发生全额退款的,应按照原已开具发票的金额数重新开具退款发票;对于发生差额退款的,应按照实际收款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并将重新开具发票的记账联和收回的原已开具的发票作为冲减收入的记账依据。
(二)收款方凡不能收回原已开具发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发生退款重新开具发票时,收款方要在重新开具发票的“项目”栏中填开“退×××款项或退×××多收款项”,按照实际的退款金额数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收款方应将已重新开具的退款发票的记账联和原已开具发票的复印件或原已开具发票的发票号码、密码、项目内容、填开金额等书面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经审核后在重新开具发票记账联的背面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纳税人凭此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发生退款应如何重新开具发票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营改增后营业税退保如何开具发票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即投保人可以随时退保,解除合同。
办理退保的要求和手续:
申请办理退保的资格人为投保人。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办理退保,*须取得投保人书面同意,并由投保人明确表示退保金由谁领取;
投保人申请退保,合同生效满两年且缴费满两年,保险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缴费不满两年的,保险人收取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剩余保险费应当退还给投保人。
退保人在办理退保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 投保人的退保申请书,被保险人要求退保的,应当提供经投保人书面同意的退保申请书;
2 退保人提供的证明合同成立的保险单及最后一次缴费凭*;
3 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
营改增发票使用的过渡期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五条规定:“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代替发票使用。”
在营改增的背景下,纳税人应关注涉及发票使用范围的两个问题:
1.营改增后原营业税业务使用增值税发票
*税务总局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采用这种模式,企业应注意四个问题:一是除了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他应税行为补开增值税发票有时间限制;二是不允许开具专用发票的仅限于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部分,营改增后收取的符合规定的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三是因为该项目仍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按原理不含增值税,开票金额应为原营业税的计税金额;四是纳税人应在需要的时候向国税部门提交充分的材料证明该项目为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2.营改增后增值税业务使用营业税发票
*税务总局公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但为继续使用营业税发票设定了过渡期: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对此,纳税人应关注“过渡期”涉及的票种,比如《山东省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不得延续使用。
同时也要关注“过渡期”的期限,比如《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规定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使用期限延长到2016年10月31日,当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