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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确定坏账损失表明
国税总局有关公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示
国税总局公示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收款及预付款项坏账应根据下列有关直接证据原材料确定:
(一)有关事宜合同书、协议书或表明;
(二)归属于借款人破产重整的,应该有人民检察院的倒闭、清算公告;
(三)归属于起诉案子的,应出示人民检察院的判决或裁决书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或是被人民法院判决终(中)止实行的裁判文书;
(四)归属于借款人停止营业的,应该有工商局销户、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实;
(五)归属于借款人身亡、下落不明的,应该有*门等相关部门对借款人本人的身亡、下落不明证实;
(六)归属于股权回购的,应该有股权回购协议书以及借款人资产重组盈利缴税说明;
(七)归属于洪涝灾害、战事等不可抗拒而没法取回的,应该有借款人遭灾说明及其舍弃债务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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