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财产损害增值税抵扣怎么处理,常常有小伙伴们碰到这个问题,下边由恒企会计为大伙儿梳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瞧瞧吧。
处理财产损害增值税抵扣怎么处理?
答: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要求,“非正常损失的购入货品及有关的应税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商品、库存商品所损耗的购入货品或是应税服务”的增值税抵扣金,不可从销项税额金中抵税。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要求,非正常损失,就是指生产制造、运营全过程中一切正常耗损外的损害,包含:一是洪涝灾害损害;二是因管理方法不当导致货品被偷盗、产生发霉霉变等损害;三是其他非正常损失。具体税收管理中,洪涝灾害损害的进项税不可抵税有一些不近情理,“其他非正常损失”范畴不足确立,无法精确掌握,存有异议,因此。修定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要求,非正常损失仅限于因管理方法不当导致失窃、遗失、发霉霉变的损害。
综上所述,以上三种情况的财产损害,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的非正常损失,其增值税抵扣金能够 不做转出解决。针对会计上已做转走解决的,能够 作反过来会计分录。
固资损毁解决损害*须交所得税吗?
《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经营者市场销售自身应用过的固资(下称已应用过的固资),应区别不一样情况征缴所得税:
(一)市场销售自身应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之后购入或是自做的固资,依照税率征缴所得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之前未列入扩张增值税抵扣范畴示范点的经营者,市场销售自身应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入或是自做的固资,依照4%增值税率递减征缴所得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扩张增值税抵扣范畴示范点的经营者,市场销售自身应用过的在本地域扩张增值税抵扣范畴示范点之前购入或是自做的固资,依照4%增值税率递减征缴所得税;市场销售自身应用过的在本地域扩张增值税抵扣范畴示范点之后购入或是自做的固资,依照税率征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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