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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工程项目所得税预缴税款*须带上销项税票吗
外地工程施工进行超过销项是不是*须预缴增值税?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税总局公示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要求,经营者跨县(市、区)出示建筑服务,依照下列要求预缴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出示建筑服务,可用一般记税方式 记税的,以获得的所有合同款和价外费用扣减付款的工程分包款后的账户余额,依照2%的预征率测算应预缴增值税。
第五条要求,经营者跨县(市、区)出示建筑服务,依照下列计算公式应预缴增值税:
(一)可用一般记税方式 记税的,应预缴增值税=(所有合同款和价外费用-付款的工程分包款)÷(1 11%)×2%
第八条要求,经营者跨县(市、区)出示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负责人国税局行政机关预缴税款的所得税税金,能够 在本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增值税,抵扣增值税不完的,结转成本下一期再次抵扣增值税。
依据上述要求,经营者跨区域出示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时,不考虑到增值税抵扣的危害,即便 增值税抵扣超过销项税额,也*须在服务项目出示地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能够 在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增值税,抵扣增值税不完的,结转成本下一期再次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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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 携带。
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今后租入的房产,则应当按11%的税率测算交纳所得税。
《*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示2016年第53号要求:经营者跨县(市、区)出示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负责人国税局行政机关预缴增值税时,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与发包单位签署的建筑合同影印件(盖上经营者公司章);
(二)与工程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影印件(盖上经营者公司章);
(三)从工程分包方获得的税票影印件(盖上经营者公司章)。
房地产营改增后外地工程施工预缴税款的2%所得税怎样交纳
预缴税款缴税金=(所有合同款和价外费用-付款的工程分包款) ÷(1 11%)×2%
在新项目所在城市国税局行政机关预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再由总组织 向组织 所在城市国税申报之上税收。总组织 是一般纳税人的,由总组织 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或普票,总组织 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可向新项目所在城市税务局申请办理代开票所得税增值税专票。
交税时*须携带预缴增值税表,与发包单位签署的建筑合同正本,与工程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正本及影印件,从工程分包方获得的税票正本及影印件。也有自己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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