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口该机器设备进出口退税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财会人员常常会碰到该类难题,下边由恒企会计为大伙儿梳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瞧瞧吧。
出入口该机器设备进出口退税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总局公示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点要求,出口企业和别的企业出入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入的机器设备、2009年1月2日之后购入但依照相关要求不可抵税进项税的机器设备、非所得税经营者购入的机器设备,及其增值税改征所得税示范点地域的出口企业和别的企业出入口在本公司示范点之前购入的机器设备,假如归属于未测算抵税进项税的已应用过的机器设备,均推行所得税免出口退税方法。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2〕39号)第四条第(六)点要求,出入口进项税未测算抵税的已应用过的机器设备所得税退(免)税的计税基础,按以下公式计算明确:
退(免)税计税基础=所得税增值税专票上的额度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型缴款通知书标明的货物税×已应用过的机器设备固资基金净值÷已应用过的机器设备原值;
已应用过的机器设备固资基金净值=已应用过的机器设备原值-已应用过的机器设备已提固定资产折旧。
制造业企业出入口自产自销货品的购入机器设备,能不能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国税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要求,从2000年12月22日起,制造业企业(包含外国投资公司)直营和授权委托出入口的以下商品,可视作自产自销商品给与退(免)税:
(一)购入的与本公司所生产制造的产品名字、特性同样,且应用本公司商标注册的商品;
(二)购入的与本公司所生产制造的商品配套设施出入口的商品;
(三)回收经负责人进出口退税的税务局认同的企业集团(或总公司)组员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商品;
(四)委托加工物资取回的商品。
国税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0号)对制造业企业出入口的四类视作自产自销商品的实际定义难题作了明文规定。假如A企业购入的商品合乎以上标准的,就可以享有进出口退税*策优惠。
出入口该机器设备进出口退税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出入口机器设备归属于未测算抵税进项税的已应用过的机器设备,均推行所得税免出口退税方法。已应用过的机器设备固资基金净值占已应用过的机器设备原值的占比,依据所得税增值税专票上的额度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型缴款通知书标明的货物税,测算退返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