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种分销方法各自如何记账,近期许多小伙伴们关心这个问题,下边由恒企会计为大伙儿梳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瞧瞧吧。
二种分销方法各自如何记账
依据受托人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不一样,可将分销分成视作买断合同方法和扣除服务费方法。
一、视作买断合同方法
即由受托人和委托方签订合同,受托人按协议书价钱扣除委托代销产品的借款,具体市场价可由委托方自设,具体市场价与协议价中间的差值归委托方全部的销售方式。
因为这类市场销售实质上仍是分销,受托人将产品交由委托方时,产品使用权上的风险性和酬劳仍未迁移给委托方。因而,受托人在交货产品时不确认收入,委托其术不当作购入产品解决。委托方将产品销售后,应按具体市场价确定为营业收入,并向受托人出具分销明细。受托人接到分销明细进,再确认收入。
[例]A公司授权委托乙企业市场销售A产品1000件,每一件出让协议价一百元,该产品成本费为80元/件,增值税率为17%。A公司接到乙企业起来的分销明细时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税票上标明:市场价10000零元,所得税额17000元。乙企业具体市场销售时按每一件150元的价钱售卖,出具的增值发票上标明:15000零元,所得税额为 25五百元。
(1)A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以下:
①在受托人A公司将产品交由委托方乙企业时
借:发出商品 80000
贷:产成品 80000
②接到委托方乙企业的分销明细时
借:应收帐款----乙企业 117000
贷:主要经营的业务收益 100000
应交税金----销项税(销项税) 17000
借:主要经营的业务成本费 8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
(2)委托方乙企业的会计账务处理以下:
①接到A公司的分销产品时
借:代理商业务流程财产(或委托分销产品) 100000
贷:代理商业务流程债务(或委托分销产品款) 100000
②具体市场销售时
借:存款 175500
贷:主要经营的业务收益 150000
应交税金----销项税(销项税) 25500
借:主要经营的业务成本费 100000
贷:代理商业务流程财产或委托分销产品 100000
借:代理商业务流程债务或委托分销产品款 100000
贷:应付款----授权委托公司 100000
③按合同书协议价将账款交给授权委托公司时
借:应付款----授权委托公司 100000
应交税金----销项税(进项税)17000
贷:存款 117000
二、扣除服务费方法
即依据所供应的产品总数向受托人扣除服务费的销售方式。针对委托方而言,扣除的服务费事实上是一般劳务公司收益。
因而,受托人在发出商品时一般不可确认收入,而应在接到委托方给出的分销明细时确定销售产品收益;而委托中应在产品销售后,按合同书或协议书承诺的方式 测算明确的服务费确认收入。
[例]A公司授权委托乙企业市场销售B产品1000件,以每一件一百元的价钱售卖给消费者,乙企业按市场价的10%扣除服务费,该产品成本费为80元/件,增值税率为17%。乙企业具体市场销售时,即向买家给出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税票上标明该产品的市场价为10000零元,所得税额17000元。A公司在接到乙企业交来的分销明细时,向乙企业出具一张同样额度的增值发票。
(1)受托人A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以下:
①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80000
贷:产成品 80000
②接到分销明细时
借:应收帐款 117000
贷:主要经营的业务收益 100000
应交税金----销项税(销项税) 17000
借:主要经营的业务成本费 8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
借:营业费用 10000
贷:应收帐款 10000
(2)委托方乙企业的会计账务处理以下:
①接到产品时
借:代理商业务流程财产(或委托分销产品) 100000
贷:代理商业务流程债务(或委托分销产品款) 100000
②对外开放市场销售时
借:存款 117000
贷:应付款 100000
应交税金----销项税(销项税) 17000
③接到所得税增值税专票时
借:应交税金----销项税(进项税) 17000
贷:应付款 17000
借:代理商业务流程债务(或委托分销产品款) 100000
贷:代理商业务流程财产(或委托供应产品) 100000
④支付货款并测算供应服务费时
借:应付款 117000
贷:存款 107000
主要经营的业务收益 10000
未签代销合同的分销业务流程怎样做税收解决
公司对外开放代销产品,限期超出180天而且沒有代销合同。我想问一下,这是不是归属于分销业务流程,应当怎样开展税收解决?
分销关联的建立务必签署分销协议书,未签署分销协议书应依照一切正常市场销售个人行为开展税收解决,包含代销产品的退还等。除此之外,在明确为分销关联的前提条件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要求,企业或是个体户将货品交货别的企业或是本人分销或是市场销售分销货品,视同销售货品。因而,无论是公司将货品交货别人分销或是公司市场销售别人交货分销的货品,均视同销售,应当交纳所得税。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要求,授权委托别的经营者分销货品,所得税缴税责任产生時间为接到分销企业的分销明细或是接到所有或是一部分借款的当日。未接到分销明细及借款的,为传出分销货品满180天的当日。
因而,公司未接到分销明细或是借款的状况下,应在传出分销货品满180天的当日确定所得税缴税责任,应依照要求测算交纳所得税,与委托方是不是将货物销售不相干。若有受托人将委托代销产品退还的状况,则应依据状况视作退换货解决。
二种分销方法各自如何记账?小结出来便是:针对视作买断合同方法,委托方将产品销售后,应按具体市场价确定为营业收入,并向受托人出具分销明细。受托人接到分销明细进,再确认收入。针对扣除服务费方法,受托人在接到委托方给出的分销明细时确定销售产品收益;而委托中应在产品销售后,按合同书或协议书承诺的方式 测算明确的服务费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