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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账的纳税评估与会计处理

会计实操学习网

更新时间:2021-04-19 浏览:146
核心提示:往来账的纳税评估与会计处理,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恒企会计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往来账的纳税评估

往来账的纳税评估与会计处理,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恒企会计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往来账的纳税评估与会计处理?

1、从各往来账的各个二级科目名称上判断往来账科目核算的正确性,推断对往来账审计的重点领域。根据往来账会计科目核算的性质,所有往来账的明细科目都有明确的核算对象,也就是说,会计科目反映的内容与其名称应该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核算对象应该有确指,否则就属于审计的重点领域。如:往来科目的明细科目中出现"其它"、"暂挂款"、"暂收(付)款"、"其它科目转来"、"欠款"、"特定款"等没有明确特指的对象;一级往来科目的明细科目中出现若干同一单位或个人挂账;明细账的挂账科目性质与一级往来账的核算内容极不相符等。

2、特别注意长期不发生增减借贷变化的呆滞往来账项和偶发性大额往来账项。不同的往来账明细科目都有明确且**的经济对象,内容上反映与此对象之间经常性的、相对固定的经济活动。只发生了一笔或很少几笔业务后就长期挂账的客户,就可能存在信用危机,其在往来明细科目中的反映自然就应成为审计重点。值得重点关注的是它的形成、变化有可能带有违规、违法性质,也有可能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如隐瞒收入、少摊成本费用、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私分侵吞公款、巨额坏账、账外资金体外循环等。

3、对于有些往来账的明细科目可以采取适当的简化程序,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通常,挂在"其它应付款"科目中的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养老金、社会统筹补充养老金、社会统筹医疗保险金及有些不在"应交税金"科目中核算的税款、*行政部门的罚没款等,挂在"其它应收款"科目中的税款*金、税票押金、法院的质押款物及向土地部门的土地出让金等,这些款项都有其特定的用途,而且受有关*威部门的检查和认定。

纳税评估一般程序包括哪几个部分?

纳税评估按照四个步骤进行:评析-核实-认定-处理。

(一)评析: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各种纳税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对纳税人申报内容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比较,运用相关技术手段和方法,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中存在的问题或疑点。

(二)核实:在评析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或疑点要进行核实。纳税评估仅为案头评税,原则上一般不到企业进行实地核实,以区别稽查的"实地审计"。核实主要采取税务机关核证和纳税人自我举证两种方式进行。

(三)认定:根据核实情况,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逐一认定,提出认定的事实和依法处理意见,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

四)处理:1、经纳税评估一切正常的纳税人,做无问题无疑点户处理。2、对纳税人解释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的,可认定其为纳税情况正常,免予处理。经核实有问题的,纳税评估人员应提出处理意见,填入纳税评估结论处理意见栏,同时填写纳税评估处理审批表,将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纳税评估人员下发纳税评估税务处理通知书,并要求被处理对象限期报送纳税评估处理结果回执单。3、凡经纳税评估发现的涉及偷、骗、避税问题的,以及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解释理由不充分的,或无故不按期约谈的,纳税评估人员均应填写纳税评估问题移送通知单,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同意后,可移交检查审计部门或反避税部门进行检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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