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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赔偿款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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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4-10 浏览:203
核心提示:  我企业因损害别的企业的合法权利,应向其付款一笔起诉赔偿款。付款起诉赔偿款时,能够 规定另一方出具增值发票吗?

我企业因损害别的企业的合法权利,应向其付款一笔起诉赔偿款。付款起诉赔偿款时,能够 规定另一方出具增值发票吗?在未获得税票的状况下能不能在个人所得抵扣?

答: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税务总局[2016]36号)等所得税有关要求,以上起诉赔偿款是不是*须开票做为抵扣的凭据*须确定以上起诉赔偿费是不是产生在所得税应纳税额个人行为基本以上的:

1、如果是在发生了货物销售或服务项目出示等所得税应纳税额个人行为的基本以上的,贵公司做为购方付款赔偿费则组成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述的价外费用,而公司的所得税销售总额是以所有合同款和价外费用来测算本期销售总额,因此 规定另一方出具增值发票是有效的。假如另一方不肯出具,能够 规定另一方补开,不然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总局公示2018年第28号)文档等有关要求,贵公司的有关开支将不可以在所得税抵扣。

2、当所得税应纳税额业务流程沒有产生或贵公司并不是购方的情况下,付款的花费不属于因所得税应纳税额个人行为而付款的账款,不用获得增值发票做为抵扣凭据,只是以另一方出具的收条、起诉判决或诉讼民事调解书、彼此的合同书、贵公司的付款凭*等做为抵扣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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