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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取的租金应何时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提前收取租金的情形进行了重新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条例》第9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按上述规定分析,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条例》第19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要按合同上约定的应收租金的时间来计缴企业所得税。另外,*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中也做出补充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租金收入的会计核算
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由于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不承担租赁资产的主要风险,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承租人不须将所取得的租人资产的使用权资本化,相应地也不必将所承担的付款义务列作负债。其主要问题是解决应支付的租金与计人当期费用的关系。出租企业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出租企业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假若适合本企业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出租企业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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