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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数发票要不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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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4-07 浏览:218
核心提示:负数发票要不要认证,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恒企会计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负数发票要不要认证,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恒企会计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负数发票要不要认证?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第三条的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您只需在进行通知单所属月份纳税申报时直接进项转出即可,原发票不需退回销售方。

购货方拿到红字发票不许认证,因为你在税局开具红字通知单时,税局就把这部分负数税额记录在税务系统里了,你在税局出具红字通知单单月直接根据红字通知单做帐,红字发票收到后附在凭*历久可以了。

负数发票不要认证的原因:

1。你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上有没有要求作进项转出。

2.进项转出现在只需要根据通知单就可以了,收到的红字发票不需要再认证,否则你的进项会多转出的。

3.具体操作还是要问一下主管税务局。

4.帐务务理跟正常发票一样

现在税务规定开负数发票*须写申请,其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字串4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文讲述负数发票要不要认证等相关内容,上文小编讲了负数发票不要认证,具体原因请看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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