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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费用分摊费用财务处理
关联企业之间分摊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据国税发〔2009〕2号《*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可以在协议规定的年度税前扣除。
关于日常费用分摊的一些账务处理问题
实际工作中当然可行,只是分摊基数不合理。要加强管理就要投入,在成本效益原则中权衡。
1、水电费按用量,前提的安装分表,水表电表。
2、房租按面积。
3、物业、网费一般都是包干的,可以按人头分。
关于母子公司之间财务关系处理,包括费用分摊
关系费用分摊问题:相关人员可以与集团公司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像很多集团的副总都兼有子公司的总经理一样,关于社保问题,这个是很好解释的,如果不好解释,可以对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况作个备案,另外叫员工写一份弃保协议,内容是已经由其他公司代购社保,这种情况人社局是允许的,这样的话员工报销的费用就可以税前列支了。
关于费用的配比问题,金额较大的,有很明显的配比原则的,应该明显的分开列支,如果一些小额的不明显的,像一些差旅费之类的,确实不好分,实际操作中是没有多大问题的。因为税务局也不可能区分一笔较小的费用到底属于哪个公司(发票有抬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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