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在工作中,*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烙守职业道德。建造师*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确保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确保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3)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3)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担任该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