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用疫情防控工作中,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便民税收优惠*策。在其中就会有提及个人社保免减的现行*策要求。那麼肺炎疫情期内的个人社保免减的会计账务处理该怎么做?能记入成本吗?
肺炎疫情期内的个人社保免减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何做?
答:还没有明文规定,操作实务中选用二种方法解决:冲花费和记入营业外支出,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此外一种解决方式是因为免税,因此 不用记提,即不做会计账务处理。
依据有关要求必得:除税收返还外,立即减免、免税、提升记税抵税额、税收抵免一部分税款等方式也归属于税收优惠*策范畴。
这类税收优惠*策因为沒有立即向公司免费出示财产,不当作本规则标准的*府补贴,另外也不属于税务总局〔2008〕151号的财政性资金,因此 提议不依照“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支出”开展解决,立即做不记提就可以。
肺炎疫情期内免减的社会保险费可否记入成本?
针对肺炎疫情期内个人社保免减的财务会计解决,现阶段都还没确立的现行*策要求。操作实务中普遍解决方式,前文已提及。假如依照*一种冲花费和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处理方法,则很有可能会发生下列状况:
实例表明:
B企业将肺炎疫情期内免交的社会保险费、医保费总共五十万元均记入本期成本,即另外结转成本营业外支出五十万元,在其中的二十万归属于和研发人员有关的花费记入“研发费用——花费化开支——社会保险费(治疗费)。”
1、该开支能够税前扣除吗?
答:实例中记入成本的五十万事实上仍未开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要求,其没法在公司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留意:操作实务中也有未具体产生,但能够税前扣除的状况,例如税务总局【2015】9号要求的金融企业按要求获取的借款损害准备金在特殊期内能够税前扣除。
2、记入研发支出的一部分能够加计吗?
答:实例中B企业记入“研发费用—花费化开支—社会保险费(医保费)”的二十万元不可以加计。
参照文档:《*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示2015年97号公示)
总的来说,假如公司忽视了之上难题,既在税前扣除,又将研发支出的一部分加计,那样必定会给公司产生一定的税收风险性。因此 针对肺炎疫情期内个人社保免减的会计账务处理,搞好的方法便是未作一切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