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站
  • 收藏
聚培教育网合作机构 > 阳春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阳春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400-998-6158

“以物易物”是不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会计实操学习网

更新时间:2021-03-16 浏览:363
核心提示:以物易物是否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个人行为?以物易物是一种视作的市场销售个人行为,它就是指市场销售彼此并不是以贷币清算

“以物易物”是否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个人行为?

以物易物是一种视作的市场销售个人行为,它就是指市场销售彼此并不是以贷币清算,只是以同样合同款的货品互相清算,完成货品销货的一种方法。

在操作实务中,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应作销货解决,以分别传出的货品结转销售总额并测算销项税额,以分别接到的货品按照规定结转购料额并测算进项税。

应留意,在以物易物主题活动中,应各自出具合理合法的单据,如接到的货品不可以获得相对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或别的合理合法单据,不可以抵税进项税。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但是这个购销双方算不算都是视同销售呢?我查了一下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只有视同销售的第8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比较接近“以物易物”。可是“以物易物”不是“无偿赠送”,所以我认为“以物易物”不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行为。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有没有*策依据?

专家回复

以物易物是一种视同的销售行为,它是指销售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在实务中,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更多>同类资讯
更多>相关课程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