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一起跟优路教育一起看看吧!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对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只有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