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据就是指由出票人依规审签的,承诺自身或委托付款人到见票时或特定的日期向收款方或持票人没有理由付款一定额度的商业票据。获得单据的单据产权人有哪些单据义务?大量初级会计实务內容让我们一起来掌握吧。
一、单据支配权的获得有下列标准
(1)单据的获得务必计付溢价增资。
(2)因税款,承继,赠予能够依规免费获得单据的,不会受到计付溢价增资之限定,但所具有的单据支配权不可好于前手。
(3)单据因“诈骗、盗窃、威逼、故意或过失”而获得的,不可具有单据支配权。
二、单据产权人的单据义务
持票人要获得账款,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要求,在要求期内提示付款:
(一)*须自取票日起一个月内向型付款方提示付款的是见票即付的汇票,;
(二) 自期满日起十日内向型承兑人提示付款的是定日支付、取票后按时支付或是见票后按时支付的汇票。
假如持票人超出限期提示付款,怎么办呢?没事儿,只需做出表明后,承兑人或是付款方仍理应再次对持票人担负支付义务。
三、持票人的单据支配权时效性的解决
(一) 持票人对单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支配权自取票日起2年的有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单据期满日起2年内的有本票,汇票。留意不一样的单据区别取票日還是期满日的不一样。
(二)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支配权自取票日起6个月的有银行汇票。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诉权,自被拒绝承兑汇票或是被拒绝支付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诉权,自偿还日或是被提到起诉之日起3个月。
此外即便单据支配权缺失持票人依然具有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