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成品由于近期强降水遭到损害,已向资产评估公司申请库存商品损害,税务局愿意库存商品报损。这一部份挂失额度,*须做所得税进项转出吗?
答: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述新项目的进项税不可从销项税中抵税: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入货品,及其有关的劳务公司和道路运输服务项目;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商品、库存商品所损耗的购入货品(不包括固资)、劳务公司和道路运输服务项目;
及其修定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规章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就是指因管理方法不当导致失窃、遗失、发霉霉变的损害。
依据叙述,企业是因强降水洪涝灾害遭到损害,归属于受不可抗拒要素的危害而造成 的损害,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容许做进项税抵税。附:财产报损的会计账务处理
如果是归属于不允许抵税进项税的情况,会计已做转走解决的,能够作反过来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