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产品另开具运输发票怎么计算增值税?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服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收取运输费应作为价外费用,与销售货物一并按照适用税率(17%、13%)计算交纳增值税;如一般纳税人单独提供运输服务,则按11%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