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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会计实操学习网

更新时间:2020-10-19 浏览:1458
核心提示:销售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

销售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当月未抄报税,专用发票直接作废;已跨月或当月已抄报税需要(在专用发票开具的下月到发票认证期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分以下两种情况:
 

1.购方申请开具:
 

①购方获得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②各种原因未能抵扣。流程:购方开具并提交《申请表》--购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单》--购方提交纸质《通知单》给销方--销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销方申请开具:
 

①因开票有误购方拒收(发票认证期内)。
 

②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方(次月提出申请)。流程:销方开具并提交《申请单》--销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单》--销方获取纸质或电子《通知单》--销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票系统内“发票管理”界面--红字发票申请单)。

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怎么办

问题:我们旗下电子商务公司要求顾客退货时*须交还发票,但是有不少恶意退货的情况,顾客就是不肯退发票,这种情况如何解决比较好?
 

答复:《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企业为顾客开具了普通发票,发生退货,目前各地方处理规定不同,以下*策供参考,还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
 

参考《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企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可以收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
 

(二)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在取得以下资料后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除外):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及退货说明证明文件,原购销合同复印件,因质量问题退货需取得退货货物的运输单据复印件(自运退货货物的,由运输者出具书面说明)。上述资料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收回原普通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在取得对方的书面证明后,方可开具。其中:发生退货的应在开票方货物验收入库后,按退货金额开具红字发票;发生销售折让的,按折让金额开具红字发票。

产品类预付款的开票如何开

预付款还不是确认交易完成实现收入的依据,预付款是不必开销售票据的,只开收据即可。如果你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及时申报纳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策,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可见,单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应按合同约定,在收款当天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税法规定,当发生销售行为后开具销售发票,现在一般都使用税控机发票,开具发票的同时就会报税。所以,如果这笔已付款属于销售行为中的部分付款(以后不会发生退货或者最后开具全额发票)可以当时开具正式发票,否则在北京可以开具收据或者资金往来发票(各省管理方式不同,有些地方没有资金往来发票),但是不能开具正式发票。
 

*策依据: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会计学堂整理的;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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