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销售产品,常见的营销策略有销售折让、销售折扣,二者具体含意不一样,财务会计解决也是有一定的差别。
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的差别
折扣的原因:销售折扣是销货方为激励购料方多选购其货品而给与的折扣优惠;销售折让是因为产品的品质、规格型号等不符合规定,销货方愿意在产品价格上给与的减让。
财务会计上的解决:销售折扣记账时立即按折后价解决,不反映折扣优惠额度,按折后额度开票。
从税收视角差别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1)税收上的销售折扣就是指:经营者采用折扣优惠方法市场销售货品,假如销售总额和折扣优惠额在同一张税票上各自标明的,可按折扣优惠后的销售总额征缴所得税;假如将折扣优惠额另开税票,无论其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可从销售总额中扣减折扣优惠额。因而,在纳税实务时要需注意“销售总额与折扣优惠额须在同一张税票上各自标明”这一点。往往要对商业折扣要求销售总额与折扣优惠额须在同一张税票上各自标明,这是以确保所得税缴税、缴税相一致的视角考虑到的。
假如容许对销售总额开一张销售清单,对折扣优惠额再开一张退钱红字发票,就很有可能导致购货方按扣减折扣优惠额后的销售总额测算销项税,而购料方却按未扣减折扣优惠额的销售总额开展抵税的难题。这类导致增值税计算征缴错乱的作法是税收法律所不允许的。
(2)销售折让就是指:开票后,产生销售折让的,在取回原税票并标明‘废止’字眼后,再次出具销售清单。
(3)从上边能够看得出税收上的要求便是产生的折扣优惠,就务必在一张税票上标明;税收上的折让是务必退还原出具的税票(如不可以退还原税票,还要获得购料方所在城市税局出具的证明单,开一张红字发票),再再次开一张新的税票。
此外,商业折扣仅限货品价钱的折扣优惠,假如购货方将自产自销委托加工物资或选购的货品用以商品折扣优惠的,则该商品资金额不可以从货品销售总额中扣减,且该商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品”的中“免费赠予别人”测算交纳所得税。
销售折让的会计分录
市场销售完成时:
借:应收帐款
贷:主要经营的业务收益
应交税金——销项税(销项税)
借:主要经营的业务成本费
贷:产成品
产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要经营的业务收益
应交税金——销项税(销项税)
贷:应收帐款
具体收付款时:
借:存款
贷:应收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