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雾、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和没有灯光的情况下,不得进行高空悬挂作业。不可在相同的竖直方向上、下同时进行操作。在没有特别安全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在距高压电线10米的地方施工,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悬挂作业。
高空作业总则
为了加强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处悬挂作业施工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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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以悬挂作业方式从事建筑物外墙和广告牌的清洗、装饰等作业的企业以及租赁悬挂设备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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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指的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沿立面用绳索通过悬挂设备,在专门搭载作业人员及其所用工具的装置上进行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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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的级别
高处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高处悬挂设备的设计
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JG5027-9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制造,并对所设计制造的设备安全性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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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高处悬挂设备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产品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及安全性能鉴定。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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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1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5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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