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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寮步入户咨询电话

东莞寮步入户咨询电话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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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步镇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9-27号,公安)

办理地点:东莞市寮步镇政务服务中心(寮步镇富兴路14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

位置指引:市民可乘坐公交车305路、350路、366路和微巴531路到“寮步镇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居住迁移条件放宽了!

居住迁移办理条件

新政:我市户籍居民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一并申请办理居住迁移入户;属集体户迁家庭户的,原同一集体户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一并迁移;经迁入家庭户户主同意,原同一家庭户内的其他亲属或非亲属人员市内无所有权或居住权房产的,其户口也可一并迁移。

解读:我市户籍的居民在本市拥有符合前述四种认定条件之一的房屋,其本人以及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单独迁入该房屋,也可一并申请办理迁入该房屋。对于从集体户迁到家庭的情形,原集体户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一同迁移,不能个别留在原集体户内;类似的情形,如果因为某些历史的原因同一家庭户口内有个别与户主为“非亲属”或“其他亲属”关系的人员,现在户主要申请市内居住迁移把户口迁到另一地址了,在户主同意且上述人员市内无所有权或居住权房产的情况下,“非亲属”或“其他亲属”关系的人员也可以随户主一起迁移。

场景:小黄当年毕业分配进入了我市莞城街道的一单位工作,户口也随之迁到了该工作单位的集体户,小黄结婚后办理投靠配偶入户,把老婆户口从外市迁入其工作单位集体户;小黄夫妇生育小孩后,办理小孩随父母出生入户其集体户,现小黄要把户口迁到南城街道的房子,那么小黄本人以及他的老婆子女就一定要一起迁到南城的房子,不能单独留下家属在原来的集体户中。

家庭户这些情况可以迁入集体户

新政:家庭户居民因离婚、征收、拆迁、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房屋所有权或者居住权,应将户口迁到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在市内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且不具备市内亲属投靠条件的,其本人及户内家庭户成员按以下情形办理户口迁入集体户:

1.经其工作单位同意,可以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

2.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可以申请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公安机关指定集体户;

3.经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人提出申请,对拒不迁出户口或者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解读:简单来说,就是现有户口所有的房屋(地址)已经不再具备登记户口的条件,或者原迁到该户口的申请理由已不再成立了,登记在房屋(地址)上的户口也应随之迁离,如果户内成员不具备市内迁移到家庭户条件的,才可以按以上顺序申请迁入集体户。如果属于房屋产权转移后,原业主不肯迁出的,经申请,公安机关可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换句话说,新业主办理户口迁入房产,不受原业主户口是否迁出影响。

从集体户迁入另一集体户

新政: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集体户迁入集体户:

1.夫妻双方属集体户且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均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的,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或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另一方可申请投靠迁入被投靠一方集体户,原同一户内的子女、父母应一并迁移;

2.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且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均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的,经现工作单位或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办理集体户迁入集体户,原同一户内的配偶、子女应一并迁移;

3.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辞职、工作变动离开该工作单位的,或该单位转制、关闭等失去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出该工作单位集体户,拒不迁出户口或者无法通知的,经工作单位或集体户户主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解读:简单来说,就是原集体户的人员只有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才能从集体户迁至集体户,否则应迁至家庭户或保留现集体户口。

场景:小周原来是莞城某倒闭企业的员工,由于在市内没有自有房产,他的户口一直挂在该企业集体户,近期小周在麻涌镇购置了一套房子,于是就将户口从原来的集体户迁到麻涌的房子上,登记了家庭户。而据近期公安机关开展年度人口统计工作获悉,该企业集体户中有个别人员已失联多年,经向企业原工作人员了解,也无法取得联系,公安机关通过调查、走访查实情况、履行告知程序后将上述人员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办理条件

东莞市户籍居民因本人居住地变更、工作调动原因,可申请办理市内居住迁移入户。属集体户迁入自有房产的,原户内的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一同申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户籍管理)业务规范标准(试行)和广东省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公网发〔2018〕2166号);

3、《关于我市户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4〕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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